辽宁省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总指挥部令
第12号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沈抚新区管委会,省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省(中)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补齐医疗卫生机构短板,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加快提升全省新冠病毒检测能力,为常态化防控工作提供基础保障。经省总指挥部研究决定,下达命令如下:
一、下放医疗卫生机构检测权限。将检测权限下放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放开对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核酸检测的限制,实现全省核酸检测能力的整体提升。及时公布检测机构名单,检测结果互认通用。
二、推动县域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市要支持和强化县域检测机构建设。每个县(市)必须建设或改建一个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实验室,配备相关的检测设备和辅助设施,在短期内形成核酸检测能力。到5月末各市80%以上的县(市)应具备核酸检测能力,到6月末所有县(市)应具备核酸检测能力。
三、加强检测人员配备与培训。加大对检测人员的培养力度,为检测机构配备充足力量,确保各环节有效衔接、高效运转。所有开展检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采样、检测、运送等相关工作的人员都应接受严格培训,检测人员持证上岗。到5月末,全省具备检测资质的人员数量能够满足检测能力需求。
四、确保检测质量和安全。开展检测的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流程标准和操作规范,提高检测准确率,加强实验室室间质控,接受国家级或省级临床检验质量控制。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从样本采集、运送与保存到病毒核酸检测、质量控制等各个环节,对检测机构进行全流程监管。
五、有序高效开展检测。按照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第10、11号令有关要求,确保重点人群应检尽检,普通人群愿检尽检。科学划定重点人员检测范围,对境外来辽人员,有国内重点地区旅居史人员,发热门诊患者、入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医院、学校、餐饮企业从业人员,口岸检疫排查人员等重点人群,按照感染风险水平和轻重缓急,分批分类有序实施,优先检测感染风险比较高的入境人员、隔离人员和医务人员。
六、提供检测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为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设备和开展检测提供资金保障。兼顾当前疫情防控需求和未来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合理适度布局,防止重复建设。充分研判疫情风险状况,科学合理确定应检人员范围和时间点,提高检测效率和资金使用效果。
辽宁省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工作总指挥部
2020年5月1日